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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2011/12/25  這次要討論的電影是2004年的破綻(Fracture),這部電影的兩個主角是左撇子很欣賞的演員,第一個是演技精湛的影帝-安東尼霍普金斯,任何的懸疑片有他的加持下整部電影的氛圍就是不一樣,代表作當然是經典中的經典-沉默的羔羊,在片中他飾演的漢尼拔已經成為智慧型連續殺人魔的典範,他特有的深沉感讓所有的觀眾都猜不透他的想法,就像是湖水一樣,平靜的在那裏看著你,卻有著湖底深沉的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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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部電影中,安東尼霍普金斯不只是站在監牢後看了,他的角色驚心地設計了一道完美的謀殺案,這手法的特別讓左撇子印象深刻,同時也是這篇電影討論想要討論的主題,待稍微簡介過劇情後,再來分析。這樣懸疑的司法電影,最精演的應該是該部電影導演的前代表作-驚悚,雖然破綻難以超越經典驚悚,也堪為中上之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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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驚悚讓當時的新秀艾德華諾頓一戰成名,而這次的另一位主角是雷恩高斯林(Ryan Gosling),當年看到他就覺得這小子頗帥的阿!(因為左撇子沒看過他之前的手札情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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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帥不是重點,重點是這麼年輕的一個演員,竟然有機會跟這麼資深的影帝對台,在一段封閉而且採極近景的對手戲中,彼此對抗下竟然毫不遜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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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在看完整部電影後,就覺得雷恩可能有機會成為接下來的當紅小生,因為除了外表外,他的演技跟膽量不差阿,演戲上很有天分跟層次呢。只是在拍完這部電影後,他就沒有接電影了,一直要在三年後,也就是2010年才開始演出電影,而且也都不是很主流的商業大片,所以知名度不高。

   不過,總算很慶幸左撇子沒有看錯人,他這幾年拍的電影都有在各影展中受到注目,例如藍色情人節、落日車神、選戰風雲,也難得地跟史蒂夫卡爾合作演出熟男型不型,這部應該就是純粹賣肉啦...

  雷恩在破綻的演出相當精彩,他的角色是一個97%案子都能定罪的年輕檢察官,很明顯地他是一個非常有企圖心,想要往上爬,並且很技巧性的選擇他所要辦的案子,這時期的他從眼神就相當的意氣風發,鋒芒畢露,因為這樣的人也相當的內斂,所以他是從臉部的微表情讓觀眾看得出來。相對地,在後來他發現安東尼霍普金斯埋下的陷阱後,雖然還是很勉強自己克服困難,不過我們從他的神情就看得出來,一個不輕易透露內心世界的年輕檢察官,表情的差距在哪裡。兩邊的對比相當的不錯,值得大家觀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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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故事大綱(離看完也有四年的時間了,憑印象回憶,有錯請提醒):

   安東尼霍普金斯是個善於觀察事物破綻的科學家,在他知道他的年輕老婆跟一個警官有外遇後,他默默的等待機會,而老婆與情夫都以為他不知道。終於在一個晚上,他對著他的老婆的腦袋開了一槍,並且設計了一個局等待這警官(同時也是當地的談判專家)的到來。

  被逮捕後,安東尼霍普金斯也很乾脆地招供說他殺了他老婆,手上的槍也乖乖的交出,沒有要反抗的意思。

  由於命案現場封閉、凶器以及自白都已經取得,這個看似一定定罪的案子,就交給了雷恩來處理,作為他在跳槽前的最後一個案子。審判前,警察私底下還來提醒雷恩,他覺得這老頭隱瞞著什麼,不過怎麼想都想不出來,雷恩則是覺得沒什麼,反正該拿到的證據都拿到了。除了警察,連兇手都來挑戰他,也就是前面那張對決的照片,安東尼霍普金斯看著眼前這意氣風發的小子,挑釁地說出了片名的由來,說他小時候爸爸要他透過燈照,找出破裂的不好的蛋,結果他挑出了三百多顆蛋。他說,他擅長於在看似完美的表面下,找出破綻。再完美的東西,只要看得夠仔細,就會發現每個東西都有弱點,遲早會出現破綻。不以為意的雷恩,話雖聽了,也懶得跟著將定罪之人多說,而安東尼霍普金斯已經找到他的破綻了。

  100%會定罪的一件案子就在出庭的瞬間被逆轉,安東尼公布說逮捕他的警官跟他的老婆有一腿,引用法律上的毒樹果實理論,讓他的自白不成立,甚至後來發現,所謂的凶器,也就是那把手槍,根本就沒有開槍過,所以所有能夠成為證據的東西,都被他消除了...所有的走向都照著安東尼的設計在走,到底雷恩該怎麼辦呢?

  以上的劇情也可以看預告片

 

毒樹果實理論(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)

  先來說說毒樹果實理論吧,這是證據排除法的延伸。大家想想看這樣子的情況,假設警察用嚴刑拷打對犯人逼供,犯人才願意說出他認罪,寫下自白書並且告訴警察他把兇器藏在哪裡,後來也確實的找到了符合血跡的這把兇器,那這分自白書以及兇器是不是能做為證據呢? 

  在毒樹果實理論下的答案是: 都不能。

(上圖是名畫-the son of man,請參閱 

[研究特展] 看名畫 長知識 (3) )

 

  這個理論於1920年美國的Silverthorne Lumber Co. v. U.S.案首次被提出,簡單來說是這樣的,如果你是靠"非法"手段取得第一個證據,則透過此證據延伸出來的證據都不能當作證據,因為有毒的果樹,長出來的蘋果也是有毒的。

  你們一定覺得很奇怪,拿有這樣子的!就算逼供是不對的好了,但是凶器是真的阿,真的就應該被拿來當證據才對。

  從這個角度來看,這樣想是對的,不過換個角度來看,這樣的做法是有破綻的。

  從警察的角度來說,如果後來的兇器可以算證據,那就來逼供阿! 就算前面的自白書不算數也沒差,只要壓榨的出後續的延伸證據,足以證明他就是兇手就OK啦,反正你知道他犯罪的過程後,找到證據也就不難了,那就不客氣的打下去吧。

  那打錯人怎麼辦? 非法的手法也包括了警察用偷、用脅迫等等手法喔,以後警察就可以隨意監聽任何人的電話,沒罪當然你也不知道,有罪再舉發你就好,那我們的自由、人權何在? 就是為了抑制這樣的現象,毒樹果實理論才因應而生。

  該理論本是保護人民不會在受審時受到用刑,可惜在這部電影被安東尼拿來應用,毒樹果實理論成了消除自己證據的利器。

  這樣的理論在電影中看起來很酷,實際上是這樣子嗎? 台灣又適不適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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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美法 vs 歐陸法

  在好萊塢的法庭電影中,我們常聽到律師喊抗議,法官說抗議有效,接著轉向陪審團說此段供詞無效,請陪審團不要將此段供詞列入證據。(就是叫你當作沒看到啦!) 

  就像是經典的電影-十二怒漢演的一樣,陪審團最後會在小房間中,重新拿出"可以作證的證據"來討論,去判定被告到底有沒有罪,如果有罪法官才去裁決刑期。以上都是英美法,好萊塢當然是以美國為主,相信大家對這樣的程序不陌生。如同前面所提,英美比較在意的是人權問題,所以注重的是程序要正確,電影破綻中使用的理論就在這邊的框架下。

  相對於英美法,就是另一個派系的歐陸法,主要是歐洲大陸的國家在使用。歐陸法是"發現真實主義",重點在找出事實的真相,所以在這樣的前提下,法庭上就是抽絲剝繭的找出整件事情的真相,然後法官在判有罪或是無罪,跟美國不一樣,歐陸法是沒有在勝訴、敗訴的。

  從這個角度看來,歐洲跟美國的文化差異不管是在法律或是運動都是一樣不同的,如左撇子之前在布萊德彼特演的魔球這部電影提到一樣。

 

[新片追蹤] 魔球(Money Ball) 布萊德彼特 (11/20 電影討論)

  

    美國盛行的運動就是一定要比出個勝負來,不管是籃球、棒球,結果連法庭上都要拼輸贏...

    兩種法系不同之處除了一個是重視程序,一個是重視真相,還有一個很明顯的不同,就是英美法系有陪審團。

    陪審團有陪審團的優點與缺點,其優點是可以不怕法官被收買,或是法官獨斷獨行、擁有個人偏好等等。缺點則是陪審團的成員可能被影響而且所受的法律訓練不高,容易被間接證據干擾,產生滑坡理論。(關於滑坡理論,在重案對決時電影博物館分享過,請看

  所以加上上面所提,大家可以理解說為什麼毒樹果實理論要這樣做了,一來是為了保護人權,二來是陪審團通常不具有法律專長,需要法官來審查證據是不是真的可以作為證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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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讓我們重新想一次好萊塢電影中的法庭流程。

     我們會看到檢察官提出物證、人證等東西試圖來證明被告有罪,然後辯護律師則擋在被告前幫他推掉這些證據,在交互攻防下,有爭議或是違反程序時就由法官來裁定陪審團要不要採納,最後就從未被刪去的證據中讓陪審團判定有罪、無罪,這個判定是要讓所有陪審團人員"一致"通過,然後法官知道有罪、無罪後,判定刑期以及勝訴、敗訴。

  像電影中安東尼把證據都消滅了,陪審團從剩下毫無證據力的證據中,也只能判他無罪了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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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的刑事訴訟法

   電影是這樣子演,那台灣的實際狀況是如何呢?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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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前面說英美法系重程序 (嚴格來說,毒樹果實理論以美  國法為主,因為由美國案所生) ,歐陸法系重事實真相。台灣沒有陪審團制度,為歐陸法系,由法官來審判有罪無罪。

   不過,台灣的法律中也有英美法系的證據排除法,刑事訴訟法156條第一項

"被告之自白,非出於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,且與事實相符者,得為證據。" 

  簡單來說,就是警察逮到人之後不能用電話簿隔著打人,也不能科學辦案用文明利器-電擊棒電人,都要照規矩來,警察不能用非正當手續取得證據,否則無效,以保護"清白的"當事人(無罪推定)。

  所以台灣是有證據排除法的,只是如前文所述,有時候關鍵的證據被排除後,就會產生無法"發現真相"的狀況,導致罪犯逃脫,於是,在刑事訴訟法158條第四項又補充了

"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
據,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,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。"

 舉例來說明,如果犯人被逼供出核彈頭準備轟向台灣,並且自白出核彈頭的位置、供應商以及幕後指使者,此時衡量人權與公共利益下,為保護大家的安全,此時法官可認為此證據有效,找出幕後指使者。

  也就是說,目前英美法 vs 歐陸法也可以極端地想成 人權 vs 公共利益 的對決。台灣是站在歐陸制度又選用英美法,可以說是權衡法則,這兩極端的權衡就要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了。(自由心證是很玄的一個詞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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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這樣的做法很中庸,有好也壞,而英美、歐陸兩極端也都漸漸調整往中間靠攏,例如英美法對於毒樹果實理論有三大例外(獨立來源、必然發現、稀釋原則),比較明確地規範哪些證據可用、哪些不可用,不是全權交由法官個人衡量。

  不過,就算是如此,關於證據排除法不管是哪個國家,都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,該怎麼拿捏人權與公益,一直都是爭吵不斷,需要時間演進的法律,所以太過深的司法討論就別提了,三大例外中還有例外的例外...

   這篇主要是提醒各位,法律不會保護弱勢,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,偏偏法律是生硬又繁多的,一般人難以親近,若能透過電影學法律知識,會比較有效率吧! 以上內容若有誤或是相關補充,請回應或是來信討論、分享,但勿流於筆戰,如同這篇討論的電影內容一樣,在完美的說法都有破綻,主要是讓這裡的大家一起長知識,推廣法律知識,謝謝。

 

 

2012/11/17 更新Q&A

   這篇文章完成很久了,蠻多人看完文章後有新的法律疑問,因為那是跟電影結局有關的法律討論,當初考量到爆雷,所以沒有去介紹,但是蠻多人反應想知道的,由於到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就是要「看電影長知識」,所以就在這篇繼續討論那個法律知識吧! 稍微跟結局有關,所以要防雷一下。

 

 

 

 

(雷)

 

 

 

 

(雷)

 

 

(雷恩高斯林)

 

 

(話說那時候推薦的雷恩高斯林越來越紅,接下來有很多商業大作要推出喔,例如野蠻正義之類的大作,這符合當初的預測阿!讓左撇子炫耀一下吧~

 

  咳咳,好! 回到結局的法律討論。

  關於比較多人想知道的「一罪不可兩判(兩罰)」,如果美國是這樣,台灣是不是也這樣子呢? 

  答案是~正確! 這幾乎是世界各國的通則喔。

  另外相關、也是比較熟悉的法律知識還有「一罪一罰」,是指每犯一次罪,處罰一次。也就是現今已經刪除過去「連續犯」的規定,過去如果一個人短時間犯很多件類似案件,會被認為一罪。舉例而言,以前連續竊盜(10次),只會被判一罪(就叫連續竊盜,只加重1/2刑罰而已),但現在偷10次就是判10次,例如每次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,就是總共30個月。

   這樣也不會出現「反正都殺一個人了,殺兩個人也沒差」的電影台詞。(雖然台灣的現況是你殺幾個人都會很快被放出來,所以...)

   針對這個狀況,也順便提一下台灣跟美國法律規定的不同之處,在前面一罪一罰可以合併刑期的狀況下,美國有些洲沒有上限限制,所以把你關到死掉是有可能,很多重刑犯身上都背著幾十年到百年的刑期。

  在台灣,有效徒刑上限為30年,所以最近的那個李宗瑞,在一罪一罰的狀況下被求刑209年,但是都是講開心的,最多只會合併成30年。

  求刑有上限,又因為沒足夠的地方蓋監獄,所以假釋條件放寬,很多人只關1/3刑期就出獄,這是社會新聞常看到再犯消息的原因之一,撇開實施這個「釋囚德政」的就是最近得到「國際認證Bumbler」的那位的這個議題,我們的法律制度還值得更進步,例如前陣子的議題「死刑的實施」,可能也取決於是否具備完整的配套措施,這些相關討論請到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的 法律犯罪 專區

法律犯罪 (5)

  如果每個人都能夠擁有更多的法律知識,對於這些議題的重要性、積極性也會不一樣吧! 要讓國家很有競爭力,一種方法是極度的愚民,大家一起呆呆向前衝,要不然就是極度的普及知識,讓中間選民變多,他們足以判斷哪些政策是對的。

  由於我們是法治國家(這也是香港電影-寒戰 中一直提到的概念),國家把很多選擇的權力賦予給人民,不懂多一點是會浪費、甚至是誤用這些權力的。

 

[特映短評] 寒戰 Cold War 好看又有內容的推薦電影(無雷)hot article today

 希望這個專區會繼續發展下去,左撇子也會盡力讓法律的部份是正確的,所以請李駿逸檢察官為顧問,他是個能將艱澀條文講得很清楚易懂的大哥,希望以後可以一起透過電影學習法律知識!

 

 延伸閱讀

[電影討論] 2012的災難理論 (獲得ptt movie板 優文!)

作者: 左撇子

協同: 李駿逸檢察官 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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